[38]按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本意义,则应该选择法律—改革的程序机制。
因此,在整个审查机制中,建议审查机制无疑成为潜力最大的审查途径。在近代立宪运动中,主要解决的是制宪本身民主化的问题,也即宪法本身必须采取民主方式制定,并且宪法的内容也应当遵循民主原则。
因此,有学者主张将审查建议由非典型宪法诉愿改造为典型的宪法诉愿。当然,多重现实原因造成了目前的状况,比如审查工作机制的实践传统,审查工作机关的负荷过重,审查程序的开放性和回应性不足等。而《立法法》规定的审查建议一直采取信函形式,也就自然地归入信访的范畴并按信访机制处理。只是与宪法诉愿不同,建议审查机制更侧重于在未来产生排除权利受法规侵害的普遍效果,而不是救济建议者个人已经受到法规侵害的权利,这是由建议审查机制的民主基础所决定的。[53]对此,笔者略有异议。
[50] [美]杰克·M.巴尔金:《活的原旨主义》,刘连泰、刘玉姿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页。[39] 焦洪昌、江溯:《论我国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权的双重属性——以〈宪法〉第41条为分析基础》,《政法论丛》2018年第3期,第23页。不仅法律条文中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表述的必须进行宪法说理,其他立法也应该说明与宪法的关系,从而提供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的主权者的判断。
但是,上述原因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需要重新进行思考。前一种生命力是宪法文本与社会事实的良性互动,后一种生命力是宪法文本与社会主体的良性互动。[55]胡仕浩、刘树德: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原则、目的与价值——《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上),《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5期,第30页。三、宪法说理的类型化分析 由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领域广泛、权力行使方式多样,宪法说理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职权领域,并围绕着不同的规范内容展开。
宪法说理可以成为阐明宪法文本涵义、为宪法条文注入社会生活事实、连结宪法文本与社会实践的桥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产物,草案说明中明确论证指出: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11]但是监察委员会作为新的国家机关,为什么只向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而不是与其他同层级的国家机关一样向人大做工作报告,这样的权力差别是重要的宪法问题,草案说明一带而过,并未进行系统的宪法说理。
对于需要改变的条文,宪法说理应着重分析宪法的指导原则或者社会领域的发展变化,以及如何将上述变化反映进既存的宪法相关条款中。[9]这9部立法分别是:《民法总则》《国家情报法》《国歌法》《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消防救援衔条例》《外商投资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社区矫正法》。范进学:‘运用宪法的逻辑及其方法论,《政法论丛》2019年第4期,第16—27页。未来,预算监督中的宏观和微观问题都可能需要宪法说理的支撑,例如,预算修正权的分配、预算民主的广度以及社会权利保障的平衡问题。
[47]其二,对其他职权行使行为的宪法依据进行说理,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修宪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权力行使依据宪法进行说理,其说理方向是合宪性证成而不是作出是否合宪的判断。作为社会保障的国家基本政策条款与公民具体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多进行宪法说理,做到语言规范、引证标准、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就能够使宪法经常活跃在政治和法律生活中,解决宪法涵义的主动阐明与规范社会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发展中国特色的、有活力的宪法实施制度。结语 宪法解释的终极目标是让宪法规定的内容言之成理,而通过这样的‘言之成理,我们想为自身探寻到为什么每个人都自觉地把宪法视为最高法。
4.法律监督说理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调查、询问和质询、罢免等方式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12]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键词: 宪法说理 宪法解释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引言 近年来,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等宪法制度符号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具有显示度,宪法正在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主动和普遍的宪法说理,积极输出对宪法的权威理解,为其他社会主体运用宪法提供概念体系、分析逻辑、论证方法。
[36]张文显:论法学的范畴意识、范畴体系与基石范畴,《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第5—8页。其中的宪法说理结构有必要遵循裁判说理的基本构成要素。经常性的宪法说理可以为宪法注入生命力和活力,从而使宪法文本成为各类社会关系运行的活的规范依据,更好满足实现依宪治国的要求。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通过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审查、法律制定等制度机制,作为草案说明、工作报告、审查报告、决定等正式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将上述宪法实施中的宪法思维以符合逻辑的方式正式表达出来。[14][美]索蒂利奥斯·巴伯、詹姆斯·弗莱明:《宪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徐爽、宦盛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9—20页。说理在语词含义上的包容性,可以用来概括性指称某一主体在不同社会领域、就不同行为进行的理由说明。
本文将通过部分展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说理上的谦抑实践,系统研究宪法说理的主体、价值、类型、规范化等问题,对这一领域进行初步探索。尽管有学者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专属性地占有抽象审查并宣告法律之合宪性的权力,八二宪法并未禁绝法院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对宪法进行必要的解释。
以下涉及具体年度报告不再单独注释。如监察法草案中就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通过时间安排的说明: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一)激发活的宪法的内生动力 宪法应该是有生命力的,即一方面宪法规范可以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变化又可以及时注入宪法文本。从我国宪法的实际运行来看,涉及国家权力配置的宪法修改、重要立法和决定当然应该进行宪法说理。
[48]沈春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9年9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年第5号,第900页。地方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基层地方政权的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推动了宪法相关内容的修改。这些条款构成我国诉讼制度、司法制度、选举制度等重要制度的宪法规范基础。摘要: 宪法说理是宪法涵义阐明的逻辑过程和基本形式。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上述决定倒逼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就宪法第99条中的保证进行说理,从而维护自身宪法内涵阐明中心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这三部立法分别由国家安全部、应急管理部、司法部代表政府就草案进行说明,在说明中均未就立法内容进行宪法说理,如果这可以看作是行政权的谦抑的话,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报告中只是就草案说明作出相应的回应,完全没有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进行说理,显然忽略了对这一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
在宪法解释问题上,应该超越合宪性宣告[21]的简单逻辑,不仅作出是否合宪的判断,而且对判断本身进行说理,通过对宪法内涵的权威性输出,阐释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内涵。[35]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例如,八二宪法关于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的规定。制度变革有的超越于宪法文本,有的与宪法原有规定不一致,有的可以在宪法原则规定框架下进行,改革作为强大的社会动力与宪法文本形成了复杂的互动关系。
[40]事实上这是依据《宪法》40条进行的说理。遗憾的是,在现行宪法没有修改相关内容的情况下,为什么当时合宪现在却要进行修改,在合宪性上应如何认识,没有作出规范层面的具体说明,只是作了社会环境变化和立法变化的说明。[21]任喜荣:国家文化义务履行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中国法学》2018年第6期,第37页。许多情况下宪法说理本身构成解释。
对于需要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立法权或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的制度变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需要进行宪法解释说理、立法或决定说理。[3]上述词语分别可以译为推理、推论、给出理由、论证等,但又不能与说理一一对应。
实践中,既存在解释决定中的宪法说理,同时还存在解释决定草案说明中的宪法说理。获取权威或准确的宪法规范内涵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
[25]梁红霞:我国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实施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第71页。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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